1、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5、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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