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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1.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划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划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由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由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由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由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归告诉的。 我国《刑法》划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 第246条划定的欺侮,诽谤案(严峻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划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划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划定的侵占案。 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前提,假如没有法定职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出缺席审讯,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划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假如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划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假如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假如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讯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